交通事故误工天数标准是多少?
我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但是不太清楚误工天数具体该怎么算。我想知道不同伤情下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以及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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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天数的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具体分两种常见情况: 一是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比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这是因为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再有误工费损失。 二是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确定相对简单,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 另外,如果伤者只是受伤入院或在家修养而未做伤残鉴定 ,误工期以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为准,由事故发生日起至结束日止。 在主张误工费时,还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书、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条、银行账单、纳税证明等,用以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如果是个体户或者没有稳定工作的,需要拿出过去三年的收入记录或者行业平均水平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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