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天数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最近遇到了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的事儿,涉及到赔偿天数的计算,心里挺没底的。比如误工天数到底从哪天开始算,到哪天结束,不同的伤情是不是计算方式也不一样。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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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天数的计算,特别是误工天数的计算,有明确的规定和方法,具体如下: 如果伤者只是在医院或家中修养,还没有进行残疾鉴定,那么误工时间以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的医嘱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一直算到修养结束之日。比如说,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医嘱建议再休息20天,那么误工天数就是30天。 要是伤者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且被评定为残疾,误工时间就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残疾鉴定前一天。例如,事故发生在1月1日,残疾鉴定日期是3月1日,那么误工天数就是从1月1日到2月28日的总天数。 关于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一般是按照受伤者接受治疗的医院所提供的证明来确认。若受伤者因伤势原因需要持续休息,误工时间可以算到残疾评估前的最后一天。这一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计算交通事故赔偿天数时,关键是要确保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结合伤情的严重程度、治疗的周期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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