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误工天数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人受伤了,工作也受影响了。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误工天数到底该怎么算,另外去做伤残鉴定又要准备些啥材料。想了解下这两方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希望能有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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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误工天数的确定: 首先,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不同情况。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比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医嘱建议从1月1日开始在家休养3个月,那么误工时间就是这3个月。 其次,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这是因为在定残后可获得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再有误工费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则需要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它能明确事故各方责任,是伤残鉴定重要依据。 二是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或伤情鉴定申请书,表明鉴定的合法性和来源。 三是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相关诊断报告,这些材料能反映伤者受伤及治疗的具体情况。 四是伤者个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用以确定伤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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