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误工期是如何认定的?
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了,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对误工期的认定不太清楚。想知道误工期到底怎么算,是从事故发生就开始算吗?还是有其他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在这种案件里误工期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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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里,误工期的认定有相应规则。简单来说,误工期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而没办法正常工作的这段时间。 首先,固定收入人群误工时间一般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不过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比如,小王在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一周,医生在病历中嘱咐出院后再休息两周,那么误工时间就是从事故发生当天开始,一共三周时间。 另一种是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定残日”是指伤残等级评定完毕的日期,也就是在受害者的伤势稳定之后,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日期。例如小李因交通事故受伤,半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那么从事故发生到定残前一天这段时间就是他的误工期。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所以在实际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要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来准确认定误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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