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以下从几个方面来通俗解释其标准。首先,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故意犯罪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某人因为对社会不满,故意在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纵火,他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对很多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但还是这么做了,这就是故意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一个电工在维修电路时,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范操作,导致电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了公共安全危害,这就属于过失犯罪。其次,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说,必须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比如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积极的行动;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像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能够履行职责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却不履行职责。比如消防员在接到火警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救火,从而导致火势蔓延,危害了公共安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体罪名。以放火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