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有哪些?
我自己写了本书,最近发现有人抄袭了我的内容。我打算去法院起诉对方著作权侵权,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原则是怎样的。我要证明哪些东西?是我自己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还是对方也有举证的义务呢?想了解清楚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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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举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提出了主张,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那么权利人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比如,权利人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这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来证明。同时,权利人还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像提供侵权作品与自己作品的对比材料,以证明两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提供侵权作品的传播渠道、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或者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需要自己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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