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和转换性使用有哪些规定?

我写文章的时候引用了别人作品里的一些内容,听说有合理使用和转换性使用的说法,不太清楚著作权法里对这俩是怎么规定的,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引用别人作品算合理使用或者转换性使用,会不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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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和转换性使用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关系到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形的设定,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获取需求。 转换性使用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使用“转换性使用”这一表述,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经常被提及。转换性使用强调对原作品的使用具有新的目的、性质或表达方式,使原作品在新的使用中产生了新的价值和意义,与原作品形成实质性的区别。例如,对原作品进行戏仿、评论、批评、学术研究等使用方式,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判断是否属于转换性使用,通常需要考虑使用目的、对原作品的改变程度、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如果使用行为符合转换性使用的特征,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侵犯著作权。 总之,无论是合理使用还是转换性使用,都是在著作权保护框架内,为了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创新而设立的制度。在实际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来判断是否构成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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