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是在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的目的是通过协商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个避免破产清算、实现重生的机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企业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的延期清偿、减免等问题达成协议。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就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达成企业破产和解协议,首先需要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草案内容通常包括债务的清偿方案、清偿期限等。然后,法院会召集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和解协议可以使企业避免立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争取到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调整经营策略、改善经营状况,有可能实现企业的重生。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可能需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债务清偿期限等,但也有可能通过企业的复苏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权清偿。 然而,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总之,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是一种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也为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债权提供了一种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