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签署证书的一律不得作证,这种说法正确还是错误?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的时候,看到有一种说法是证人签署证书的就一律不能作证了。我有点疑惑,不太清楚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规定里,是不是只要证人签署了证书就都不能作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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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中,证人签署相关证书并不意味着其一律不得作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人作证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也就是说,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且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原则上都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而对于证人签署证书这一情况,通常可能涉及证人签署如实作证的保证书等。签署此类证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而不是禁止其作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例,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表明签署证书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程序性要求,签署后反而能够符合作证的程序条件,而不是不能作证。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里同样没有因为证人签署证书就剥夺其作证资格的规定。所以,证人签署证书后,只要其具备作证能力且了解案件情况,依然可以依法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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