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具体该按照怎样的程序来办理呢?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主要有以下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需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般是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同时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受理**:婚姻登记员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无误,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若不愿意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