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管辖规定十分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判。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是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来处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其次是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经过了复议,那么当事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就只能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调查等工作。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辖权冲突和重复立案的情况,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是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确保案件能准确地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相关内容。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准确了解这些规定,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顺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