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较轻,法院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必要羁押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院也可决定取保候审。这里所说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况。如果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出现这些情况,就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另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院也可以作出决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或接近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完毕时,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总之,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