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哪些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首先,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公民自己主动提供虚假的有罪证据,导致被关押或者判刑,这种后果是公民自身故意行为造成的,法院依据这些证据进行裁判,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例如,某人出于义气为朋友顶罪,故意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来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羁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果在被羁押前,法院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无法判断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而进行了羁押,之后查明情况予以释放,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如果在查明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那么责任由其个人承担,法院无需为此赔偿。 最后,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民在被司法机关羁押等过程中,自己故意伤害自己导致损害,这与法院的司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法院自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了解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司法赔偿制度,避免不合理的诉求。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客观看待司法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