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写申诉状需要送达还是邮寄?


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送达和邮寄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送达,也就是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的立案窗口提交申诉状。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比较直接,当事人可以当场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了解立案的具体要求和进展,并且可以及时补充或修改材料。如果申诉状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人员能够直接指出,当事人可以马上进行处理。同时,亲自送达还能避免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丢失等情况。不过,亲自送达需要当事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前往法院,对于距离法院较远或者行动不便的人来说可能不太方便。 邮寄是指通过邮政等快递公司将申诉状寄送到法院指定的收件地址。这种方式相对便捷,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但邮寄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邮件可能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或者延误,导致申诉状不能及时送达法院。为了降低风险,建议选择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并保留好邮寄凭证,以便查询邮件的送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表明在法律上,两种方式都是被认可的。 总之,无论是送达还是邮寄,都要确保申诉状准确无误地到达法院,并且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在选择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