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不同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罪行轻重和影响范围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则管辖除了由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简单来说,基层法院处理常见的普通案件,而越重大、影响范围越广的案件,会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其次是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在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产生犯罪结果,那么甲地和乙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地域管辖的目的是方便收集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 还有专门管辖,这是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比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以及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等。专门管辖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具有特殊性质和专业要求的案件。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管辖争议的情况。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样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保障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通过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多种方式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