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但是对方一直不履行判决。我打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不太清楚法院执行工作都有啥规定。比如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来让对方履行,还有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这些方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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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文件。以下为你介绍其中一些关键规定: 首先是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其次是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再者是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在执行措施方面,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法院采取这些执行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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