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送达执行书,执行是否生效?


在探讨法院未送达执行书执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执行依据,它指的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而执行通知书则是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明确了法院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义务。 那么未送达执行书执行是否生效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执行依据的生效并不以执行通知书的送达为前提。当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程序就已经具备了启动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执行依据生效,执行程序在理论上是可以开始的。 然而,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给被执行人一个知悉执行事项和期限的机会,让被执行人了解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的后果。如果法院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就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可能会侵犯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合理准备履行义务的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法院未送达执行书就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法院未送达执行书并不影响执行依据的效力和执行程序的启动,但未送达执行书就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担心执行程序的进展,可以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执行书的送达情况和执行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