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免缓交有什么规定?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首先来说诉讼费的减免。诉讼费减免又分为减交和免交两种情况。减交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少交一部分诉讼费。免交诉讼费则是指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其次是诉讼费的缓交。缓交诉讼费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再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缓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