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减免缓的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准备上诉一个案子,但是经济条件不太好,交上诉费有点困难。我想知道上诉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者缓交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呀?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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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减免缓指的是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向法院申请减少、免除或者暂缓缴纳上诉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该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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