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时法院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吗?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可医院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给出的赔偿金额很低,我觉得不合理。听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审理,是这样吗?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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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时法院是否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两个关键概念。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对患者进行的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在法律依据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内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范围更广,标准可能相对更有利于患者。 当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时,法院有可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审理。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不足以弥补患者的损失,有失公平,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严重的后遗症,影响了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但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能满足患者后续的治疗和生活需求。此时,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能会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条件,并非所有医疗事故案件都会直接适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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