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管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定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了解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能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