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和审判案件的权限范围,它就像是不同法院的“工作分工”,明确了哪些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 在我国,管辖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适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协议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约定管辖法院。 了解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管辖权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