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诉讼谨慎的规定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秉持谨慎原则进行审理,这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公正、准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立案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一规定要求法院在立案时谨慎审查,既不能随意拒绝符合条件的案件,也不能轻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起诉。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遵循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法院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要审查其法律依据;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还要审查其程序是否合法。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院会审查该处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如是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 再者,关于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要求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会谨慎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最后,在裁判环节,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不能随意改变行政行为,也不能姑息违法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