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离婚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中,当涉及配偶单方转让股权,并且在离婚时引发相关问题,法院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权的性质。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该股权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着,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当配偶单方转让股权时,法院会先审查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转让股权的配偶违反了这一法定程序,比如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转让方是无权处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受让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此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转让行为有效,但未转让股权的配偶有权向转让方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法院还会审查转让股权的目的。如果转让方是为了在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低价转让或者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在认定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时,会依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转让程序、受让方是否善意取得以及转让目的等因素,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