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当村委会拆迁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无效的拆迁补偿协议。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在处理无效的村委会拆迁补偿协议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一是返还财产。如果因为这个无效协议,一方取得了对方的财产,那么就应当返还给对方。比如村委会因为协议占有了村民的土地,在协议无效后,要把土地归还给村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是赔偿损失。如果因为协议无效给一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村民因为相信协议有效,拆除了自己的房屋,导致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有过错的村委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村委会和某些村民恶意串通,通过无效协议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利益,那么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要返还给受损害的村民。 总的来说,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公平合理地处理村委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后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