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时申请人是否要预交清算费?
我作为债权人,打算申请一家企业法人破产。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申请人是不是需要预先缴纳清算费。这清算费数额也不小,如果要我交,我得提前有个准备,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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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时申请人是否要预交清算费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企业法人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程序。而清算费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产生的费用,像破产财产的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都属于清算费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费用(包括清算费)是由债务人财产来承担的,并非由债权人预交。债权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时,并不需要预先缴纳清算费。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以公平地清偿债务,让债务人的财产来负担清算费更符合破产程序的宗旨和公平原则。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财产确实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比如终结破产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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