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债权人在物保与保证竞合下的选择有什么效力?

我是一起债务纠纷里的债权人,现在存在物保和保证竞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比如对我的债权实现有什么影响,对保证人、抵押人又会有什么影响。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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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保证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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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本案债权人在物保与保证竞合下的选择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物保和保证的基本概念。物保,也就是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常见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等。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当物保与保证竞合时,债权人面临着选择行使物保权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在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方式有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按照约定做出的选择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约定债权人必须先就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就应当遵循该约定。若债权人未按约定行使权利,可能会面临保证人以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物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先就其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如果债权人放弃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若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的选择都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债权人选择哪种方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物保与保证竞合时,债权人的选择效力取决于是否有约定以及物保的提供者是谁。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同时,保证人、物保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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