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接受我的履行,听说可以办理提存公证。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整个提存公证流程是怎样的,从申请到最后完成都需要做些什么,有哪些步骤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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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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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发生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公证来消灭债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债务人要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提存公证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此外,还需要提供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以及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证据等。 然后是受理与审查阶段。公证处会对债务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债务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提存之债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等。如果发现材料有问题,公证处可能会要求债务人补充或修改。 接下来是提存阶段。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会予以提存。对于提存的标的物,公证处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货币,可以直接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是物品,公证处会进行验收、保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之后是通知与公告阶段。提存成立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公证处会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领取提存物。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公证处会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最后是领取提存物阶段。债权人可以凭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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