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现在债权人主动降低了借款利息。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保证人还需不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呢?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呀?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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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后,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有保证人,那么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从法律规定来看,由于债务减轻,对于保证人而言,其保证责任并没有被加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原本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后来乙主动将年利率降低为8%。在这种情况下,丙不能因为利息的降低而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仍然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本金10万元及年利率8%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 纷,建议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债务变更事宜进行明确的沟通,并最好形成书面的文件确认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的承担情况。这样可以使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清晰明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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