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纠纷包括哪些?


债权纠纷指的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争议和矛盾。简单来说,就是债主和欠债的人之间因为钱或者其他相关权益产生了分歧。 常见的债权纠纷类型有很多。首先是合同之债纠纷,合同就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会产生纠纷。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买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这就是合同之债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侵权之债纠纷,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形成了侵权之债。比如,张三把李四的汽车撞坏了,张三就需要赔偿李四的损失,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侵权之债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比如,王五看到邻居赵六家的房屋漏水,在没有得到赵六委托的情况下,主动找人帮忙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王五就有权要求赵六偿还,如果赵六拒绝偿还,就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另外,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也较为常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例如,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孙七一笔钱,孙七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孙七返还这笔钱,如果孙七不返还,就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