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如何规定?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我想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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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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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这就是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但乙既不向丙追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再对该债权进行处分,否则会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条规定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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