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有哪些要件指南?

我在上海,最近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想了解一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的办案要件指南具体是怎样的,比如在哪些方面会着重考量,依据什么来判断等,希望能提前有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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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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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是为了正确、妥善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办案要件指南: 首先是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登记为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而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形的除外。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抚养费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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