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明明有一笔到期债权却不找债务人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了解下在合同法里这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用这个制度让他的债务人把钱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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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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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去讨债,乙就可以代替甲向丙讨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赌债等,就不能行使代位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去要回他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无法实现。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当债权人满足上述条件行使代位权时,只能在自己的到期债权范围内行使。比如,乙对甲的债权是10万元,甲对丙的债权是15万元,乙只能要求丙偿还10万元。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像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同时,相对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丙可以以对甲的抗辩理由来对抗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防止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合理运用这一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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