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债权到期了却不去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了解下我国这个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用这个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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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其中的要点。首先,构成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有借条等,而且已经到了约定还款的时间。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越过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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