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行使撤销权?
我自己开了个小公司,最近税务机关说要行使撤销权。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他们会怎么行使这个权利。我想了解下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方式、条件这些,免得自己糊里糊涂违反了规定,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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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撤销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纳税人须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这是基础前提。其次,纳税人实施了有害于国家税收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而不能自行直接撤销纳税人的相关行为。这是为了保证该权利的行使是在法律框架内,并且有司法的监督和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认定税务机关的主张成立,会判决撤销纳税人的相关行为。一旦撤销,纳税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等应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以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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