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有哪些相关知识?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议事机构。它在破产程序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从组成来看,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重要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十分明确。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等。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遵守会议纪律,如实提供相关债权资料等。当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事项有更为严格的表决规定。 总之,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其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其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