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现在进入破产程序要开债权人会议了。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有啥职权,它的议事规则又是怎样的,比如怎么表决、决议要多少人通过才有效这些。希望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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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 首先来看看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简单来说,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可以对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接着说说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表决权也有相应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时,破产程序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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