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这家企业申请破产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利有哪些,不知道能不能顺利拿到欠款,也不知道在破产程序中我可以做些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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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拥有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权利及其法律依据。首先是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范围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其次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机构。《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债权人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从而影响破产程序的走向。再者是监督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债权人有权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另外,债权人还有获得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总之,企业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通过了解和行使这些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尽可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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