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首先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不能进入特定行业、特定地域内的竞争企业工作。 然而,当事人的约定也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如果约定的范围不合理,过于宽泛,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约定的范围是否合理。 一方面,会考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竞业限制的范围应该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相适应。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或业务,那么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应该局限于该领域,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 另一方面,会考虑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影响。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竞业限制不能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那么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此外,行业惯例也是确定竞业限制范围的重要参考。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和竞争状况,在确定竞业限制范围时,需要考虑该行业的一般做法。例如,在一些高科技行业,由于技术更新换代快,竞争激烈,竞业限制的范围可能会相对较宽;而在一些传统行业,竞业限制的范围可能会相对较窄。 总之,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劳动者的就业权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