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借给别人钱,别人不还,而这个人又有对外的债权却不去要,导致他没办法还你的钱,这时候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这笔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务金额是明确的,而且已经到了该还钱的时间。其次,债务人须有债权存在,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代位行使。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你只能在你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内去代位行使权利。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果代位权成立,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它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