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肩负着查禁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只有他们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来实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例如,警察在得知要对某犯罪分子进行抓捕行动时,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精神,只有符合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是犯罪分子,却出于各种原因,如私利、人情等,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其逃避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晓对方是犯罪分子,或者虽然知道但没有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此罪。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失误导致信息泄露,但并没有主观上帮助犯罪分子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此罪。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工作,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干扰了这一正常活动,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风报信包括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查禁活动的部署、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提供便利则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帮助其逃跑的条件。比如,海关工作人员在得知要对走私犯罪分子进行查处时,将消息透露给犯罪分子,并为其提供船只让其逃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这也是认定客观行为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