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等单位,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有意去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如果行为人只是无意中传播了虚假信息,并没有故意扰乱市场的目的,一般不构成此罪。 ###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同时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虚假信息大量传播,会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利益。 ### 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要有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二是要将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传播,三是这种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引起了市场的剧烈波动等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明确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比如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总之,要认定是否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