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是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待遇项目: - 治(医)疗费:这是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但必须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才行,符合这些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打个比方,比如因为工伤去看病,做了目录里规定的检查、用了规定的药,这部分钱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职工因为工伤住院治疗,所在单位会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生活护理费:要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这时候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相关事宜。 - 工伤期间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会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接着是造成伤残的待遇项目,除了上述一般伤害的项目外,还增加这些: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标准也不一样。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笔钱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造成的损失的一次性补偿。 -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项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后是造成死亡的待遇项目: -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办理丧葬事宜。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