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项目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应获得的各项赔偿。具体项目如下: 首先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 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比如有的地区是70%,住院期间可获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当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支付。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工伤康复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有时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按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按不同等级获得相应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等级确定具体金额,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标准。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标准也按不同等级划分。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享受。 - 劳动能力鉴定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其次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 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享受。 相关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统筹地区:一般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为范围,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