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骗取出境证件罪需要具备哪些犯罪构成?

我最近了解到骗取出境证件罪这个罪名,不太清楚构成这个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知道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好让自己对这方面法律知识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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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体方面,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这里说的个人,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要是犯了这个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要拿这些出境证件去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却还是故意去骗取出境证件。要注意,这个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然后是客体方面,骗取出境证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这关系到国(边)境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件,就破坏了这种管理活动和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还得把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一方面要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另一方面现实的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得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就是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相关概念: 一般主体:指的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特殊身份就能构成犯罪的主体类型。 故意:在刑法里,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国(边)境:国(边)境是国家领土的边界,包括陆地边境和领海边界等,对其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弄虚作假:就是通过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来制造虚假的情况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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