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容易触犯哪些罪名?


企业高管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职责,可能会面临一些特定的法律风险,容易触犯以下几种罪名: 首先是挪用资金罪。简单来说,挪用资金罪就是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某企业高管私自将公司的资金挪出用于自己炒股,这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次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高管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这就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再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高管在采购业务中,收受供应商的回扣,为其提供便利,就可能构成此罪。 另外,还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高管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 最后,逃税罪也是企业高管可能涉及的罪名。逃税罪是指企业高管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企业高管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少申报收入以逃避纳税。 企业高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