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刑事上诉的流程。
首先是上诉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也就是说,有权提出上诉的主体是明确的,并且上诉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如果是口头上诉,法院会记录在案。
接着是上诉的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这个期限内提出上诉才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上诉了,除非有正当理由。
然后是上诉的受理。上诉状一般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 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看上诉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将上诉状等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
之后进入上诉的审理阶段。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最后是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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