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及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起始环节。它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是接受立案材料。这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拒绝或推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该条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其次是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对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和调查,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最后是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与普通刑事立案程序有一些不同之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过程中,首先由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 在初核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过初核,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如果初核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批准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