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以后旧伤复发该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工伤,住院治疗后出了院。最近感觉之前受伤的地方又开始疼了,好像是旧伤复发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要自己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还是有什么规定能保障我的权益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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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出院后旧伤复发时,有一套明确的处理流程和相应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搞清楚旧伤复发的概念。工伤旧伤复发指的是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并出院,但在一段时间后,原来受伤的部位再次出现与工伤相关的病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意味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比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感觉旧伤复发时,职工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职工进行相关的处理。然后,职工需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医疗机构会根据职工的病情,判断是否属于旧伤复发。 接下来,就是进行旧伤复发的确认。一般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旧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等。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旧伤复发,那么职工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旧伤复发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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