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人涉及了一起刑事犯罪案件,现在案件到了审理阶段。我对这方面法律程序完全不懂,想知道从开始审理到最终判决,整个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每个阶段都有什么特点和要求,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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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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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它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阶段。 首先是立案阶段。这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点,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立案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他们会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阶段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的相关规定。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之后是审判阶段。这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人民法院会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法庭调查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法庭辩论则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最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是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人对判决没有上诉,或者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就会进入执行阶段。刑罚的执行机关会根据判决内容,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不同的刑罚由不同的机关执行,例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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